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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成果,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环境,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7]221号)规定,市建委和市开发办联合开展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
此次清理换证工作的清理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二、三、四级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内容主要包括:2005年以来企业开发经营的状况;2005年以来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及企业处理投诉的情况;建立信用档案并按要求在网上报送资料的情况;执行项目手册制度和“两书”制度的情况;是否存在严重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和是否按时缴纳了配套费的情况,以及在开发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此次清理换证中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标准是按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的条件执行,核定企业的业绩起算年份为2005年,2005年前完成的竣工面积和投资额不纳入核定范围。有竣工面积但未达到相应标准的,以开发投资额计算业绩。项目联建的按联建协议计算各自业绩。重新核定等级时因业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降低其资质等级,低于四级标准的则不予换发新证。另外,在清理换证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予换发《资质证书》(包括《暂定资质证书》):(一)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二)企业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三)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四)拒不缴纳配套费的;(五)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改发《暂定资质证书》或者停止其办理新开项目手续(在《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上加以注记):(一)未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并报送相关资料的;(二)未按规定执行项目手册制度的;(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未依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四)发生消费者集体投诉,未予妥善解决的。
此次应参加此次清理换证的企业共有1365家,其中,二级资质406家,三级资质805家,四级资质154家,实际参加换证的企业1353家(有12家企业在年底前升级,证书按新的有效期打印,故未参加换证)。经查,按原资质等级核发资质证书的企业有1107家,换发暂定资质证书企业有126家,降低一级等级核发资质证书的有11家,不予换发资质证书的有109家。换证结束后,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共计2470家。对于换证结果,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网(网址: www.cqkfb.com)上进行了公布,对于不予换发资质证书的企业,还在2008年8月1日《重庆日报》上进行了通告,凡不予换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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