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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北部新区建设局、涪陵区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市建委、市开发办根据房地产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经市建委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
二OO九年二月二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
一、设置依据 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2000年3月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和2000年7月实施并于2005年3月修订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二、设置原则和目的 本着服务企业、高效便民、程序正当、严格执法的原则,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审批权限 一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和三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级资质的审批已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下放建设行政管理权限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7]130号)的规定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办事程序和时限 一级资质审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资质审批由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四级资质审批由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五、要求及处罚原则 (一)所报资料除固定格式外,统一用A4规格纸上报。 (二)企业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资质审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遵守办事流程和办事时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批。对于企业报送的资料,要从完整、准确、客观、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公示和实地核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未达到资质条件而批准资质等级、超过法定审批时限符合条件而不审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职务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事指南 (一)二级晋升为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事指南 1、提交材料 (1)分别向建设部和重庆市建委上报关于申报资质一级企业的文件各两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工商局公章); (5)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盖会计事务所公章)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7)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工程、财务、经营、统计部门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及人员劳动合同(不少于40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8)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委立项批复或项目投资备案证复印件、国土证复印件、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复印件、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以及上年度在建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竣工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原件;联建项目须提供联建合同和批准联建文件或联建备案证; (10)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空白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12)主城区所有项目配套费审核表原件(需市配套办盖章)。 2、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办理中心,政务办理中心接件后转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审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转市开发办综合处形成上报建设部文件初稿,经市开发办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建委领导审批,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3)市建委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4)市建委办公室制作上报建设部文件,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5)企业领取市建委文件,向建设部上报申请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材料; (6)建设部审批发证。 (二)暂定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事指南 1、提交材料 (1)向市建委提出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请示(红头文件2份); (2)申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无主管部门企业除外)(1份); (3)产生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文件(各1份); (4)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产生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相关文件(各1份); (6)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各1份);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注册资本中实物资本的评估报告原件(新增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的企业还需提供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8)工商局的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各1份); (9)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0)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和签订的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1)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相关文件(1份);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13)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中心,由政务办理中心统一接件后转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3)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具体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4)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负责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开发办领导审核。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5)市开发办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建委领导审批。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6)市建委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7)市开发办综合处根据领导最终决定意见制证,并移交政务办理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企业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整个受理及审批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暂定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事指南 1、提交材料 (1)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请示(红头文件1份); (2)申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无主管部门企业除外)(1份); (3)产生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文件(1份); (4)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产生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相关文件(各1份); (6)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各1份);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注册资本中实物资本的评估报告原件(新增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的企业还需提供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8)工商局的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各1份); (9)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0)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和签订的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1)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相关文件(1份);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13)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由市建委一次向各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发放两个盖好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公章的空白证书,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与市建委签署的委托协议和《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进行审批发证。市建委对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料审核并确认基本无误后,再发放两个盖好市建委公章的空白证书。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2)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查申报材料,制作决定书、资质证书,并发证。 (3)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向市开发办报送发放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新办企业的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套进行存档备案。 整个受理及审批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暂定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事指南 1、提交材料 (1)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请示(红头文件1份); (2)申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无主管部门企业除外)(1份); (3)产生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文件(1份); (4)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产生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相关文件(各1份); (6)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各1份);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注册资本中实物资本的评估报告原件(新增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的企业还需提供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8)工商局的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各1份); (9)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0)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和签订的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1)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相关文件(1份);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13)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2)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查申报材料,制作决定书、资质证书,并发证。 (3)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向市开发办上报材料备案。 整个受理及审批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暂定二级核定为二级资质和暂定三级核定为三级资质办事指南 1、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和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须统计部门盖章原件),注册资金未达到资质标准的,应提供增资后的验资报告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5)已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含施工许可证和规划、国土、计划等部门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竣工验收备案证加盖发证单位或存档单位公章);联建项目须提供联建合同和批准联建文件或联建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并交验原件)。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并附上前述“两书一册”及购买“两书一册”的发票复印件; (7)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配套费申报审核表。 2、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由政务办理中心统一接件后转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3)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具体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4)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负责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开发办领导审核。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5)市开发办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建委领导审批。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6)市建委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7)市开发办综合处根据领导最终决定意见制证,并移交窗口发证。 整个受理及审批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暂定四级核定为四级资质办事指南 1、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和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须统计部门盖章原件),注册资金未达到资质标准的,应提供增资后的验资报告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5)已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含施工许可证和规划、国土、计划等部门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竣工验收备案证加盖发证单位或存档单位公章);联建项目须提供联建合同和批准联建文件或联建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并交验原件);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并附上前述“两书一册”及购买“两书一册”的发票复印件; (7)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配套费申报审核表。 2、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2)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开发办,由市开发办制证,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3)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已制好资质证书回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盖章并发证。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4)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市开发办备案。 整个受理及审批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四级资质晋升为三级资质及三级资质晋升为二级资质办事指南 1、提交材料 (1)企业向市建委提出升级的请示;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3)、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注册资本增加后的验资报告原件; (5)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7)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职称证书须交验原件); (8)近三年开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的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须加盖发证单位或存档单位公章)、在建项目提供施工许可证(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联建项目须提供联建合同和批准联建文件或联建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并交验原件); (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其购买前述“两书一册”的发票复印件; (10)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11)近三年的年度统计报表(需统计局盖章); (12)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配套费申报审核表; (13)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并交验原件,三级升二级的提供); (14)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2、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由政务办理中心统一接件后转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3)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具体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4)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负责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开发办领导审核。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5)市开发办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建委领导审批。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6)市建委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7)市开发办综合处根据领导最终决定意见制证,并移交窗口发证。 整个受理及审批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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