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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以及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换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经研究决定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属此次清理范围。持有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暂定期满再核定换证;一级资质企业换证工作等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
二、清理内容
(一)是否符合企业资质条件。
(二)2007年以来企业开发经营的状况。是否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是否承担开发项目;是否有停建、缓建工程;是否有延期交房又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拖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三)2007年以来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以及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是否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如有投诉,企业处理投诉的情况。
(五)是否建立信用档案并按要求在网上及时报送资料;申报的书面材料是否与网上资料一致,包括资质证书中的内容与网上填报是否一致。
(六)是否执行了项目手册制度。
(七)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是否向购房人提供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八)是否存在严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情况。
(九)是否缴纳项目资本金。
(十)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是否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时间安排
本次清理换证工作自2009年12月1日开始,至2010年6月30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布置清理换证工作;各企业根据清理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搜集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做好财务审计,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阶段:2010年2月1日至3月31日,企业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项目相关资料、书面自查报告等(详见附件1:企业报送资料目录)报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
第三阶段:20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向市开发办报送辖区内企业资质审查意见、资料。
第四阶段:2010年5月1日至6月30日,市开发办对区县(自治县)报送的审查意见、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换发新证,收回原证。同时公告清理换证结果。
四、操作细则
(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标准按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核定企业的业绩起算年份为2007年(2007年前完成的竣工面积和投资额不纳入核定范围),有竣工面积但未达到相应标准的,以开发投资额计算业绩。项目联建的按联建协议比例计算各自业绩。
(三)业绩不能重复计算。如业绩(竣工面积和开发投资额)计入了子公司的,则不能计入母公司。计入母公司的,则不能计入子公司。
(四)在重新核定等级时因业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应降低等级。低于四级标准的不予换发新证。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予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包括《暂定资质证书》):
1、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
2、企业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
3、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
(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改发《暂定资质证书》,或者停止其办理新开项目手续(在《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上加以注记):
1、未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或申报书面材料与网上资料不一致的;
2、未按规定执行项目手册制度的;
3、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未依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4、发生消费者集体投诉,未予妥善解决的;
5、严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
(七)2009年度核定资质等级和晋升资质等级的企业,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直接换证,不再审核其他材料。
(八)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授予的2008-2009年度房地产开发信用品牌企业,在经营业绩符合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直接换证。
(九)无故不参加清理换证的企业,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十)自2010年1月1日起启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新资质证书。清理换证工作结束后,原二、三、四级资质等级证书自动失效。换发的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律为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由正式资质证书改发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一律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此次清理换证工作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组建后,我市开展的首次集中统一换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工作,是加强企业管理,规范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应加强领导,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做好本次清理换证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要做好企业的动员工作,使其充分了解清理换证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清理换证材料的准备和按时上报工作;要依据信用档案所掌握的情况,认真核对企业上报材料,努力做到情况清楚,结论准确;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清理换证工作不走过场。
(三)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要以此次清理换证工作为契机,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对管理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有名无实的企业的清理力度,要依法降低一批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一批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对在本次清理换证工作中受到注销资质、不予换证、降低资质等级、停止其办理新开项目手续处理的企业,要向社会公示。
(四)通过清理换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要掌握了解一批综合开发能力强、经营规范、诚实守信、效益好的企业,在辖区内建立一支房地产开发企业骨干队伍,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扶持。
(五)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要认真总结经验,注意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写出清理换证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统计表、审核表(含电子版)一同上报市开发办。
六、其他事项
清理换证工作期间,停止办理原二、三、四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企业的换证工作,将其纳入此次清理换证工作一并办理。
联系人及电话:黄安明 63612864
黄光生 63611199
附件:1.企业报送资料目录
2.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审核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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