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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文件精神,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决定将《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中的项目资本金缴存比例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作如下调整:
1、新建别墅类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按项目总投资的30%执行(即由原文件中规定的总投资35%调整至30%);
2、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按项目总投资的20%执行()即由原文件中规定的总投资的35%下调至20%);
3、缴存和办理方式按原规定不变;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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