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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抓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建办房电〔2010〕27号)要求,市城乡建委、市开发办决定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为确保这次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在2010年6月18日前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开发项目建设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市城乡建委和市开发办。
二、 检查重点
(一) 是否按建设程序进行开发建设;
(二) 是否按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经审查合格备案后的施工图组织施工;
(三) 是否建立了项目资本金制度;
(四) 是否执行了项目转让和项目联建备案的有关规定;
(五) 是否执行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制度;
(六) 是否健全了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包括是否将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七) 商品房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及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是否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
(八) 是否存在工程质量投诉和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九) 其他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市城乡建委、市开发办将在2010年6月24日前,组织人员对主城区和万州、黔江、永川等区县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考核问责的依据之一。
附件: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抓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建办房电〔2010〕27号)精神,根据市领导的批示,市建委、市开发办于近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各区县建委、开发办要在2010年6月18日前,对本辖区内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在建项目的建设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书面报市建委、市开发办,同时报本地政府。
二、市建委、市开发办将于6月24日前,组织4个检查组,分别由领导带队赴主城各区及万州、黔江、永川等区县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上述区县分别推荐3—5个项目接受检查组检查。
三、 检查重点
(一) 是否按建设程序进行开发建设;
(二) 是否按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经审查合格备案后的施工图组织施工;
(三) 是否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
(四) 是否执行了项目转让和项目联建备案的有关规定;
(五) 是否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制度;
(六) 是否健全了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包括是否将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七) 商品房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及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是否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
(八) 是否存在工程质量投诉和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九) 其他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四、 检查组分组情况
第一组
组长:市建委副主任 丛钢
成员:市建委建管处、住房处、设计处,
市开发办综合处、项目处。
协调负责人:陈建明 处长
本组负责抽查:渝中区、江北区、万州区
第二组
组长:市开发办主任 张新益
成员:市建委建管处、住房处、设计处,
市开发办综合处、项目处。
协调负责人:余龙 处长
本组负责抽查:九龙坡区、南岸区、北部新区
第三组
组长:市开发办副主任 尹国均
成员:市建委建管处、住房处、设计处,
市开发办行业处、经济政策处。
协调负责人:欧阳典跃 处长
本组负责抽查: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黔江区
第四组
组长:市开发办副主任 黄永俊
成员:市建委建管处、住房处、设计处,
市开发办行业处、经济政策处。
协调负责人:胡智勇 处长
本组负责调查:沙坪坝区、渝北区、永川区
五、各组由组长确定具体抽查时间,在规定的时间按通知要求的内容完成抽查工作。
各组协调负责人负责联络抽查的相关具体事宜,并负责在6月24日前将本组抽查情况分类汇总后书面报开发办统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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