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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网址:http://www.cqkfb.com   时间:2007-01-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应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五条  项目资本金按项目总投资的35%确定,国家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缴付的项目前期费用(包含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费、规划设计费、配套费等)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50%(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旧城改造项目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额的60%;拆迁量特别大的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70%),项目前期费用不足或超过应存入总金额比例数量的,均按规定比例数量抵扣。

 

前款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应包含土地投入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建安费用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不少于三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其中一家存入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与受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受委托的监管银行按协议约定内容做好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项目招投标手续前一次性将项目资本金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和项目资本金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该项目的资本金存入总金额和实际存入数额,并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与受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将资本金存入专用账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副本及资本金存款凭证复印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分期实施的房地产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分期存入的项目资本金数额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

 

(五)不按本办法规定存入项目资本金,未取得项目资本金存款凭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和项目资本金使用进度安排计划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及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第九条  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四)存入时间。

 

第十条  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三) 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文件;

 

(四) 本次可使用项目资本金数额;

 

第十一条  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当事人名称和住所;

 

(二)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三)项目资本金使用的时间、数额和条件;

 

(四)有关确保项目资本金安全的内容和责任;

 

(五)其他必备条款。

 

项目验收合格,项目资本金使用完毕后,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相应解除。

 

第十二条  使用项目资本金的时间、数额和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项目基础验收合格后,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30%

 

(二)在项目主体结构建设阶段,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65%。其中,项目属多层的,已建房屋在完成主体结构二分之一后,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40%,在主体结构封顶后,可再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25%;项目属高层的,已建房屋面积达到规划批准拟建面积的四分之一时,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40%,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一时可再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25%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项目环境、配套设施完成及工程款、民工工资结算完毕,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全部余额(包含该项目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被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必须持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文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到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拨付项目资本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核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二)符合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的规定。

 

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擅自抽回。对将已存入监管银行的项目资本金挪作它用的,监管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项目资本金,并将情况告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故终止建设的,须在完善有关拆迁安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下,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前使用项目资本金,用于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善后事宜。

 

第十六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人必须达到《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转让条件,受让人必须具备该项目资本金应留余额。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及时将办理完结的项目资本金缴存手续等相关文件资料报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资本金缴存、使用的时间、数额和条件与本办法不符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办理完结项目资本金缴存手续的开发项目在重庆房地产开发网上予以公布,以便于相关金融机构的查询。

 

第十九条  项目资本金监管银行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项目资本金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违反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擅自拨付项目资本金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和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