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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岩土试样取样、保管、送样、收样、试验及测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4〕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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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岩土试样取样、保管、送样、

收样、试验及测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04〕175号)

各工程勘察单位、岩土试验及测试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岩土试验及测试工作,提高岩土工程勘察质量,针对岩土工程试验及测试工作中的有关管理和技术问题,我委制定了《关于岩土试样取样、保管、送样、收样、试验及测试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岩土试样取样、保管、

送样、收样、试验及测试的有关规定(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岩土试验及测试工作,确保岩土参数测试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我市除铁路、公路、水利以外的岩土工程勘察。

3、凡在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以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为准。

二、基本规定

1、试验及测试单位必须具备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其人员、仪器,设备及承接任务范围等方面均应符合技术监督局的相关规定。

2、试验及测试单位还必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能承接岩土试验及测试任务。外地单位在渝承接任务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3、试验及测试人员应通过专门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参加试验及测试工作。

4、试验及测试单位应建立一套确保测试质量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落实到位。包括各级责任人岗位责任制;工作流程规定;设备保管与维护保养制度;合同(委托)制度;试验成果的检查与验收签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5、试验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试验方法应与顾客送样委托要求相一致。

6、岩土试验应设定项目负责人。

7、岩土试验应有详细的开样描述记录,记录上应明确样品质量是否合格,不合格的样品不能用于试验。

8、试验的操作应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9、凡是试验成果异常的样品,应在试验成果报告中说明原因。

10、岩土试验成果报告宜按标准格式制作(见附表)。

三、采样

1、规范中规定的采样孔数和样品组数是指能满足岩土工程评价和设计所需的主要岩土参数试验项目的试样组数和取样孔数。

2、采样工作应在了解工程意图的基础上结合场地岩土工程条件有计划的进行,在编制勘察纲要时应预计采样孔、采样深度、测试项目及取样件数等,采样地点和采样深度的安排应考虑对建筑场地及主要岩土的控制性和代表性,以满足岩土工程评价及设计需要为准。

3、同一岩样必须在同一地点、同一地层和同一岩性中连续采样,当岩性或状态有明显变化时不应视为同一组样品。当岩层厚度不足以满足采样要求时,可在岩性条件相同的邻孔补取,但必须加以说明,不再计入总采样孔数中。

4、测试项目以满足岩土工程评价和设计需要为准,安全等级高的洞室地基、高边坡、隧道等的测试项目除满足常规岩土工程评价所需的项目外,尚应满足数值计算分析所需的岩土参数。

5、岩石试样数量可参照下列要求采取:

1)单轴抗压强度强度:φ50×100mm>6块

2)变形试验:φ50×100mm>3块

3)抗拉强度试验φ50×50mm>3块

4)直接剪切试验150×150×150>5块

5)三轴压缩试验φ50×100mm>5块

6)密度、含水率、空隙率、吸水率等物理性质试验项目如同时进行力学性质试验时可不另取样或少取样。上述所列采样数量系指一种含水状态、一种受力方向而言,如需作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应成倍增加。上述试样可采用岩芯岩样、尺寸均为试验时的标准尺寸,采样时应大于此规格,需留有加工余量。对极软岩和微层理发育的岩样应适当增加采样数量,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应同时进行天然状态和饱和状态下的试验,单作一项试验的应作为试验缺项处理。

7)、土样作为地基评价和边坡稳定性评价时测试项目宜作全,作为一般评价时其测试项目视岩土工程评价需要而定。

四、样品的保管与送样

1、所有样品应在样品表层(土样可在取样筒外部)进行油漆编号,并注明方向;除硬质岩外均应及时包装封烛,将样品标签存封于其内。样品标签内容应包括:试样编号、工程名称、采样深度、地层成因及年代、岩性定名、取样数量、取样单位、取样日期及取样人。采样单应一式二份,其存根应与该工程原始记录一并存档。

2、送试验室前应将样品置于阴凉环境中储存,避免温度和湿度的影响。其样品保存期(取样至试验的间隔日期)不得超过:软岩样三周,土样两周。

3、所有试验样品必须有试验委托单,委托单是技术委托和部分合同内容的依据。委托单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试验单位各一份,原始资料一并存档,试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留存备查,委托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名称、取样地点、取样深度、地层年代、岩土名称、试样编号、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日期,要求完成日期、试验项目、要求执行规范、送样日期、送样人、收样人等(见附表)。

4、试验单位应对来样进行登记、验收并妥善保存,开样时必须认真填写开样记录、开样记录内容除岩性定名外,着重记录样品质量,如岩土体的均匀性,岩石的裂隙发育及微层理状况等,土体受扰动状况、土体状态、对测试成果有影响的包含物等。

5、开样时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试样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将不合格试样视为合格试件进行试验,否则其后果由试验单位承担,如委托单位仍要求试验时必须在试验成果单上反映样品质量问题。

五、土样的采取与保管

1、土样的采取数量应满足GB/T50123—1999附录B第B.0.1条要求。

2、土试样质量等级应与试验项目相匹配,必须符合GB50021—2001规范第9.4.1条规定。

3、土试样质量等级应与取样工具和方法相匹配,满足GB50021—2001第9.4.2条的规定。

4、在钻孔中采集Ⅰ、Ⅱ级土试样时应满足GB50021—2001第9.4.5条要求。

5、土样采取的具体方法应按现行标准《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执行。

6、土样的验收与管理应符合GB/T50123—1999附录B.0.2条规定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