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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企业资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网址:http://www.cqkfb.com   时间:2014-04-21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渝开办发〔201437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开发办),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

依据《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市城乡建委、市开发办联合下发了各资质等级业绩标准和修订资质办事指南等相关文件。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和文件精神,规范资质管理,增强服务力度,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职能,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前提,对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各区县城乡建委要充分认识服务工作在资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要主动深入了解企业困难,实事求是帮助企业解决问题,要坚决摒弃权力观,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

二、优化机制,支持企业长远发展

因地方税收等原因,各区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往往要求入驻企业成立独立法人主体的项目公司。这种“运作一个项目,成立一个公司”的模式,既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也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更会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隐患,出现项目后期遗留问题无人处理的情况。因此,各区县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站在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充分尊重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做好资质管理服务工作,不能以各种理由强迫企业成立独立法人主体的项目公司。

三、创新方式,合理解决人员社会保险凭证问题

为了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企业在申请暂定资质时,按照《条例》规定,需提供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由于部分企业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来不及完善社会保险手续的情况下,急需取得资质证书。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在办理新申请暂定资质许可手续时,可根据企业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承诺书,先行办理资质,在承诺期限内,督促企业完善相关资料。

四、加强管理,做好资质检验工作

《条例》规定,二、三、四级资质企业应当每三年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检验资质等级。企业在申请资质检验时,参照建设部对一级资质的业绩认定方式,可将其子公司的业绩,按照控股比例计入母公司。同时,对子公司有失信行为的,也将按照规定对母公司的资质予以限制。

五、搞好服务,简化配套费缴纳证明手续

按照《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事指南的通知》(渝建发【20141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手续时,需提供配套费完善证明材料。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配套费缴纳情况证明材料不再由企业提供,而由市配套办直接向市开发办反馈相关情况。

六、提升效能,确保材料真实

在资质管理工作中,有个别企业的资质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各区县城乡建委要督促开发企业在资质申请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申报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各区县城乡建委要认真核对申报资料,明确审查责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确保资质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高效。

各级城乡建委要加强沟通,团结协作,站在全市经济发展的高度,做好资质管理工作,要共同努力,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发展环境。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201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