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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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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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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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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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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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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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
能力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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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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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情况和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时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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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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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年限: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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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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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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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房地产开发总投资额: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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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房地产新开工面积: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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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竣工验收备案面积: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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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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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销售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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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房地产已销售房屋面积: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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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房地产销售总额: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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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销售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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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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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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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储备土地面积: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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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储备土地已投入资金: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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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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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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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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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2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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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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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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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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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总额: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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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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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税费、配套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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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税费情况: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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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配套费情况: 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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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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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
表现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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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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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履约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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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与施工方合同: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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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与其他各方合同: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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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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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员工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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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员工信用: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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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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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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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等级: 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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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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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购房户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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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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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交房: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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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群访事件: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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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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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公益事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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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助情况: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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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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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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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质量情况: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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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情况: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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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缴项目资本金情况: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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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抽逃预售资金: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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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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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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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完善信用信息: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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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岗位是否配备合格人员: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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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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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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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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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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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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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其开发项目所获得的表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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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的,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得3分;获得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的,获得市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得2分;获得区(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的得1分。企业或项目因同一事由获得国家、市、区(县)表彰的,按最高值加一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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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能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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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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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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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业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的,AAA级得2分;AA级得1.75分;A级得1.5分;BBB级得1.25分;BB级得1分;B级得0.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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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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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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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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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级以上税务部门评为A级纳税企业的,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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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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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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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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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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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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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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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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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综
合
管
理
违规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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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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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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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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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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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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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办理企业资质续期或核定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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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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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资本金存入和使用中存在不诚信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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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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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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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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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办理项目联建备案手续或项目转让审批手续而变更项目建设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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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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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引起集体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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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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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管理、资质管理、月报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材料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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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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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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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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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及相关规定,强制交房的或延期交房,引起集访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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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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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存入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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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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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办理企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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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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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要求填报项目手册和不按要求报送项目手册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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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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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人员不按照规定参加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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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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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发生不良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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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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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填报信用信息或填报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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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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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或上报数据严重错误,扣分导致加密锁被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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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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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商品房时,未按规定向购买人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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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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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购房者投诉的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处理批转信访投诉矛盾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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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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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后,不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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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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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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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建设过程
违规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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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城市建设配套费或滞纳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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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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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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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配套费交缴手续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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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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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手续,或超过许可范围擅自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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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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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规划、国土房管、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筑容积率或改变商品房户型、结构、环境整体布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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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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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备案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未按照经审查备案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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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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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者承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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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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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企业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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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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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企业拖延办理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访、群访;群访、集访事件发生后企业不积极配合协调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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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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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售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无故停工,不能按期交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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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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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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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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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或强制交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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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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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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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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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因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疏于管理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工程质量或被认定未有效履行合同及有关规定引发集体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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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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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周期,或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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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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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或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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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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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勘察、设计文件作重大修改,未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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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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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委托房地产项目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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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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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阴阳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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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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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使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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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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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构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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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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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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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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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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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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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认定范围进行审查;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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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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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或者未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原勘察、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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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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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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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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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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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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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使设计单位在无勘察报告合格书的情况下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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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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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落实建筑工人教育培训经费的(按照工程造价人工费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60%以上要用于工人培训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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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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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淘汰落后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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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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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行技术论证而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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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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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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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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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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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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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将施工单位带资承包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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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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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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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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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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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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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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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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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能效测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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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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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在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未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筑节能信息,或未在项目明显位置设置建筑能效标识、绿色建筑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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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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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的建筑能效标识、绿色建筑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绿色建筑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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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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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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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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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由处罚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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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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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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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4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