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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网址:http://www.cqkfb.com   时间:2016-07-25 

渝建发〔2013〕6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开发办),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开发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守信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号为渝文审[2013]2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指标评价表
3、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良好行为记录评价表
4、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不良行为记录评价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
附件1: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守信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和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是指以建设阶段为重点的包括行业规章制度建设、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与发布、企业信用状况测评、企业信用人员培训、企业信用行为奖惩等在内的系列工作。通过信用体系建设专网和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全社会共同参与,并以此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黑名单”制度。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础信息、项目信息和诚信行为记录信息。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日常管理部门)。
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及时采集、审核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测评并公开。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日常管理信息以及项目建设中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建设阶段信息和其它信用信息。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与注册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承诺书》,定期登录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及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并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信息,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区域内相关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信息和评价信息,并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第八条 市级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可将其评定的企业奖惩信息向日常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后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社会公众通过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诉信息,日常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管理部门职能职责转交处理,并将核实后的投诉信息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媒体公开披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经日常管理部门核实后,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第九条 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和媒体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并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季度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无误的信息上报;对填报有误的信息,由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并重新上报。
 
第三章 企业信用综合测评
第十条 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企业进行信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综合测评采取综合评分的方式,由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根据统一的测评标准自动生成。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由企业信用能力测评、诚信表现测评两部分组成。
信用能力测评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时间段内的开发业绩、销售业绩、发展能力、管理能力、财务实力、上缴税费情况等方面的综合测评,满分100分。
诚信表现测评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时间段内的诚信表现进行的综合测评,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情况,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与员工、购房户等各方的合同履约情况,银行信用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参与公益事业情况和参与信用建设情况的测评,以及根据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加分和扣分的测评。每条良好行为记录加分标准为0.75—3分,每条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为5—10分。满分为100分,加分和扣分除外。
信用综合测评的具体指标和分值分布在测评标准中明确。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计分公式为:S=A+B+C-D
其中,S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测评综合得分,A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能力测评得分,B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表现测评中除加分扣分项目外的得分,C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记录的加分,D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综合测评每年进行一次,日常管理部门于次年的年初集中对外公布上年度企业信用综合测评得分情况,包括信用能力测评得分,诚信表现测评得分以及信用综合测评得分三部分。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综合测评标准,企业信用综合测评标准制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
信用综合测评排名靠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享受公开表彰、重点扶持、减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存项目资本金、提高项目资本金抵扣比例、预售资金优惠使用、推荐评优评强和信用等级评价授牌等激励政策。
信用综合测评结果靠后和有不良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采取公示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强资格、严格资质审查、全额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项目资本金、严格预售资金监管以及纳入黑名单企业管理、限制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
具体奖惩政策由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根据企业的信用情况自动生成《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手册》,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证明和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以及评优评强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由日常管理部门将经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基础信息、项目信息、诚信行为记录信息以及信用综合测评等信息,通过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网(http://www.cqkfb.com)发布,并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ccc.gov.cn)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q.gov.cn)完成信息的同步对接,实现信息公开。对公众反应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信息,可通过其他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础信息和项目信息,公开期限为永久,有有效期限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二年,日常管理部门可根据其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与影响周期等实际情况,延长公开期限。在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间,企业经整改后提出撤销不良行为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核查,达到了整改要求的,可撤销对其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互联网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日常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行为记录、信用综合测评等信息抄送相关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作为日常监管以及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信用管理人员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人员,是指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专职从事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填报、管理的企业工作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派专人参加信用管理培训,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日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对企业信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由日常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取得信用管理人员合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企业和当事人提出申请,填写信用管理人员备案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信用管理工作。未经解除备案的信用管理人员,不得以其他企业的名义申请备案。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派人参加信用管理人员培训,并在培训考试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管理人员备案和企业信息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配备信用管理人员,该人员因离职或工作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本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时,企业必须申请解除该信用管理人员备案。
对不按时报送相关信用信息或在报送信息中弄虚作假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信用管理人员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企业,日常管理部门除按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外,还应依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信用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指标评价表
序号
项目
分值
测评内容
测评标准
1
信用
能力
100
满分10分
企业资质等级情况和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时间情况
企业资质:5分
经营年限:5分
满分15分
当年经营业绩
当年房地产开发总投资额:5分
当年房地产新开工面积:5分
当年竣工验收备案面积: 5分
满分15分
当年销售业绩
当年房地产已销售房屋面积:5分
当年房地产销售总额:5分
当年销售率:5分
满分10分
企业发展能力
企业储备土地面积:5分
企业储备土地已投入资金:5分
满分7.5分
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7.5分
满分27.5分
财务能力
资产负债率:7.5分
总资产:10分
净资产总额:10分
满分15分
上缴税费、配套费情况
上缴税费情况:7.5分
上缴配套费情况: 7.5分
2
诚信
表现
100
满分10分
合作履约信用
履行与施工方合同:5分
履行与其他各方合同:5分
满分9分
企业对员工信用
企业对员工信用:9分
满分7分
企业对银行信用
银行信用等级: 7分
满分18分
企业对购房户信用
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 6分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交房: 6分
是否有群访事件:6分
满分8分
参与公益事业情况
社会捐助情况:8分;
满分38分
项目监管情况
建设项目质量情况:9分
建设项目安全情况:9分
存缴项目资本金情况:10分
是否抽逃预售资金:10分
满分10分
信用建设情况
是否完善信用信息: 5分
信用岗位是否配备合格人员:5分
 
附件3: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良好行为记录评价表
序号
测评内容
测评内容及标准
提供单位
1
企业及其开发项目所获得的表彰信息
获得国家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的,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得3分;获得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的,获得市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得2分;获得区(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的得1分。企业或项目因同一事由获得国家、市、区(县)表彰的,按最高值加一次分。
各职能部门认定
2
评价信息
被行业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的,AAA级得2分;AA级得1.75分;A级得1.5分;BBB级得1.25分;BB级得1分;B级得0.75分。
行业协会认定
3
税务信息
被市级以上税务部门评为A级纳税企业的,加2分。
税务机关认定




 
附件4: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不良行为记录评价表
序号
类别
测评内容及标准
扣分值
处罚单位
1
企业综
违规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8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8
不按时办理企业资质续期或核定手续的。
8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资本金存入和使用中存在不诚信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8
不按规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
8
企业未办理项目联建备案手续或项目转让审批手续而变更项目建设主体的。
8
严重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引起集体投诉上访的。
8
在项目管理、资质管理、月报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材料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8
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
8
未达到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及相关规定,强制交房的或延期交房,引起集访事件的。
8
不按规定存入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8
不及时办理企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5
不按要求填报项目手册和不按要求报送项目手册审核的。
5
企业管理人员不按照规定参加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的。
5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发生不良行为的。
5
不按时填报信用信息或填报中弄虚作假的。
5
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或上报数据严重错误,扣分导致加密锁被锁定的。
5
交付商品房时,未按规定向购买人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的。
5
企业对购房者投诉的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处理批转信访投诉矛盾不力的。
5
商品房交付后,不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的。
5
 
 
 
 
 
 
 
 
 
 
 
 
 
 
 
2
 
 
 
 
 
 
 
 
 
 
 
建设过程
违规
恶意拖欠城市建设配套费或滞纳金的。
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办理配套费交缴手续中弄虚作假的。
8
未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手续,或超过许可范围擅自开工建设的。
8
未经规划、国土房管、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筑容积率或改变商品房户型、结构、环境整体布局的
8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备案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未按照经审查备案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的。
8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者承建的。
8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企业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8
因开发企业拖延办理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访、群访;群访、集访事件发生后企业不积极配合协调解决的。
8
已经预售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无故停工,不能按期交房的。
8
开发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8
将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或强制交房的。
8
经营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
8
开发项目因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疏于管理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工程质量或被认定未有效履行合同及有关规定引发集体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周期,或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5
未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或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
5
未按规定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勘察、设计文件作重大修改,未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5
未按规定委托房地产项目监理的。
5
企业签订“阴阳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5
迫使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5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构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的。
5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5
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5
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认定范围进行审查;肢解发包。
5
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或者未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原勘察、设计文件。
5
未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5
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
5
迫使设计单位在无勘察报告合格书的情况下进行设计。
5
未按规定落实建筑工人教育培训经费的(按照工程造价人工费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60%以上要用于工人培训和鉴定)。
5
使用淘汰落后技术的。
5
应进行技术论证而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论证的。
5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5
未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5
在招投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将施工单位带资承包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5
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
5
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5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5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能效测评的。
5
未按要求在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未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筑节能信息,或未在项目明显位置设置建筑能效标识、绿色建筑标识的。
5
使用伪造的建筑能效标识、绿色建筑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绿色建筑标识的。
5
3
其他
受到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由处罚部门提供)。
5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