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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网址:http://www.cqkfb.com   时间:2011-07-25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关于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渝建【2016】2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开发办),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房地产供给侧改革及开发管理专题会议精神,严格房地产开发行业市场准入,有效防范市场潜在风险,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市场准入。一是控制企业登记。经与市工商局协商一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时,需征询市城建开发办意见。市城建开发办 将根据统一标准,对企业实力、自有资金情况、开发经验等进行审查,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回复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建开发办回复意见和企 业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办理注册登记。二是对新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特别是三级及以下资质的,严格审核把关,避免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能力、无开发经验、自有资 金不足的企业盲目进入房地产业,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二、从严控制项目公司数量。加强对项目公司设立的管理,鼓励一个集团公司在同一区县成立一家公司开发该区县的所有项目,防止出现开发一个项目成立一家公司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新申请资质企业人员配置标准。对新申请开发资质的企业,需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企业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企业聘用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超过相应资质人员标准的20%。对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由母公司委派的,其委派人数不得超过相应职称人数规定的50%

四、 建立企业退出机制。一是暂定资质续期时人员不达标、一年内无开发项目或连续延期两年项目仍未动工的,不予延续其资质有效期。二是二、三、四级正式资质检验 时,其项目已开发完成一年以上且无后续项目的,不再核发资质;对人员不达标、业绩达不到标准且有在建项目的,按资质标准重新核定。三是对现有资质企业在日 常监督检查时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按资质标准重新核定或不再核发资质。四是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依法对其资质予以限 制;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要本着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搞好服务的要求,在资质管理工作中向企业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要加强市区两级联动,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资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完成市政府对资质管理工作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2016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