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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 支付使用实施细则
网址:http://www.cqkfb.com   时间:2016-07-25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

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备案号为渝文审【20146号)。现将《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工作,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明确责任,确保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

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201428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

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20141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首付款的支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市预售资金首付款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监管工作,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监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城区(包括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和经开区)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的支付使用由市开发办负责监管,市开发办可根据主城各区的具体情况,将建设总规模25万(不含)平方米(以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总规模为准,下同)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委托给项目所在区城乡建委负责对其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实施监管。主城区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建委负责对其预售资金首付款的支付使用实施监管。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开发办报告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监管情况,并接受市开发办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业务的银行应当是支行级以上的银行,能够将监管的资金信息用专 线与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的管理系统联网,将资金出入账信息实时导入监管部门的管理系统,同一商业银行在重庆市主城区设立支行已经达到全覆盖,能严格遵守国家 和我市关于预售资金监管的规定,并向预售资金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承诺书。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申请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首付款应当全额存入专用账户,由市开发办或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其支付使用进行监管,保证专用账户内的预售资金首付款优先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

第八条 对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分为固定监管资金和动态监管资金实施监管。固定监管资金按照预售总额的3%确定,计算公式为:固定监管资金=预售许可面积×预售均价×3%。固定监管资金监管至该项目完成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但遇突发事件时,开发企业可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申请使用部分固定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内除固定监管资金之外的所有资金即为动态监管资金,按照规定的工程进度节点和比例支付使用。

第九条  在主城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之前,应当持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到市开发办办理预售项目建档登记手续。市开发办应当按照预售项目的建设总规模确定其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部门,并出具预售项目建档登记表一式5份,由建档部门、企业、银行、项目所在区建设和交易管理部门各保留1份,为监管银行和监管部门划分市、区管理项目并具体实施预售资金监管提供依据。

商业银行与开发企业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核验预售项目建档登记表,确定该预售项目的具体监管部门。

主城区之外的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办理预售项目建档登记手续。

第十条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10日内,应当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和预售前工程完成情况及工程款支付情况及证明等资料,到 市开发办或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并对应预售许可证填报预售项目管理监控表,作为企业申请用款和监管银行核定预售资金 监管总额的依据。监控表应包括项目名称、组团名称或分期数、预售许可证编号、楼栋编号、监管银行和帐号、楼栋子帐号、预售均价、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和总额、 固定监管资金比例和总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内容。

第十一条  纳入监管的预售资金首付款按照预售总额的35%确定。市开发办或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预售项目在预售前已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情况核定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比例。八层以下的多层项目在核定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时,开发企业支付前期工程进度款达到75%的,按照预售总额的20%确定监管金额,未支付前期工程款或支付比例未达到75%的,按照25%确定监管金额;八层及以上的高层项目在核定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时,开发企业支付前期工程进度款达到75%的,按照预售总额的25%确定监管金额,未支付前期工程款或支付比例未达到75%,按照30%确定监管金额。

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排名,对排名在前30名且上一年度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延期交房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继续按照由企业、银行、监理机构三方签订监管协议的方式对其预售资金进行监管;排名在前31--130名且上一年度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延期交房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在第十一条核定比例的基数上(下同)降低10个百分点的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排名在前131--300名且上一年度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延期交房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降低7个百分点的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排名在300名以后且上一年度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延期交房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降低5个百分点的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主城区之外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在本辖区内注册企业总数10%的比例,对在全市排名300名之后但在本辖区信用等级排名靠前且上一年度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延期交房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按照降低7个百分点的比例确定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对上一年度有拖欠工程款或因企业自 身原因造成延期交房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企业,对其预售资金首付款实行全额监管;在本年度开发建设过程中出现拖欠工程款或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延 期交房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其后续申请预售许可证的楼栋不再享受前期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对其预售资金首付款实行全额监管,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 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还可提高其固定监管资金比例。凡提前申请使用固定监管资金的企业,其后续申请预售许可证的楼栋不再享受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优惠政 策。具体的奖惩政策由市城乡建委另行制定。

             第三章 预售资金支付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预售项目开盘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额超过固定监管资金额度后,八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按照以下节点和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

一、预售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后,可申请使用专用账户内动态监管资金实际余额的70%;属于精装修房项目的,可申请使用专用账户内动态监管资金实际余额的80%

二、预售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后,可申请使用专用账户内剩余的所有动态监管资金。

三、预售项目取得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后,可申请办理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手续,解除对固定监管资金的监管。

八层以下的多层项目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后,可申请使用除固定监管资金之外的全部到帐资金;取得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后,可申请办理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手续,解除对固定监管资金的监管。

每个使用节点只能申请使用一次监管资金。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之前,达到总楼层数的三分之二时,可增加一次支付使用节点,用款金额为主体结构封顶这一节点可用金额的50%

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额达到监管部门核定的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可直接向监管银行申请将超额部分划入其他帐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足预售总额的3%时,开发企业不得申请使用预售资金,应自筹建设资金,确保预售项目按时建成交付使用。

采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开发企业,在主城区有开发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到市开发办办理预售项目建档登记手续、对应预售许可证监控手续和解除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备案手续。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对其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申请用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发企业用款申请表;

二、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余额证明资料;

三、经工程监理机构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情况及相关证明资料;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资料。  

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本市的规定及时将资金划拨到位;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不得划款。

第四章 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主城区的监管银行在首次拨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时,应当仔细核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与预售项目建档登记表上确定的监管部门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或开发企业未办理预售项目建档登记手续的,及时向市开发办报告。

监管银行应保证专用账户内资金的安全,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专用账户预售资金的出入账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对预售资金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房屋交易和银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监管银行之间的协作,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实现预售项目销售量、预售资金存入支出等信息的即时传递与数据交换。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银行应按规定暂停划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

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的;

三、预售项目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四、预售项目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挪用预售资金的。

 第十八条 预售项目完成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达到交房条件后,开发企业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房屋符合交付条件证明资料申请解除对固定监管资金的监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及时解除对固定监管资金的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限制其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手续办理。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到监管部门办理预售项目建档登记和对应预售许可证填报预售项目监管手续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

三、故意拖欠工程款并造成延期交房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与预售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擅自划拨或超额划拨监管资金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监管部门可取消其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对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另行制定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应当报送市开发办备案,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在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监管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31日起正式实施。